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422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游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2民初475号原告赵某某,住会宁县。被告游某某,住福建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以其不慎将所有卷宗丢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志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