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75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2年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兵,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南某某,男,汉族,1976年3月19日出生,现羁押于河南省豫西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殷春昱代审判员 杨晓宇陪 审 员 王晓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永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