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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75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2年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兵,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南某某,男,汉族,1976年3月19日出生,现羁押于河南省豫西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殷春昱代审判员 杨晓宇陪 审 员 王晓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永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