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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建岭、赵运超与丁其有、丁玉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岭,赵运超,丁其有,丁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264号申请人:孙建岭,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申请人:赵运超,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被申请人:丁其有,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被申请人:丁玉香,女,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执行丁其有、丁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到本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建岭、赵运超与丁其有、丁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守刚审判员  高德润审判员  冯江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