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建岭、赵运超与丁其有、丁玉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岭,赵运超,丁其有,丁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264号申请人:孙建岭,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申请人:赵运超,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被申请人:丁其有,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被申请人:丁玉香,女,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执行丁其有、丁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到本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建岭、赵运超与丁其有、丁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守刚审判员 高德润审判员 冯江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