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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北执字第8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贵港市和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广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港市和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广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北执字第846-3号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和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中山北路1号吉田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邓锡凤,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广昌,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港市港北区。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和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广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5)港北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广昌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港北执字第846-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执行人李广昌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在扣除本案执行费后解除对执行人李广昌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执行人李广昌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1×××50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李广昌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1×××50内存款人民币22400元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航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