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6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婷、王轶玲与张掖市甘州区御生堂洗浴服务部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婷,王轶玲,张掖市甘州区御生堂洗浴服务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714号原告王婷,女,汉族,1986年11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工商户,住本区东街举巷4号。身份证号:622201198611122420。委托代理人朱世文,系甘肃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轶玲,女,汉族,1984年7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工商户,住本区丝路春酒厂家属院5号楼2单元301室。身份证号:62220119840715242X。委托代理人朱世文,系甘肃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掖市甘州区御生堂洗浴服务部。地址:张掖市甘州区甘州市场。负责人李丽萍,系该服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进军,系甘州区西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婷、王轶玲与被告张掖市甘州区御生堂洗浴服务部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婷、王轶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