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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柳叶与赵晓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叶,赵晓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1002号原告柳叶,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通辽市148指挥中心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晓绯,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叶诉被告赵晓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叶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00元,由原告柳叶负担。审判员  安殿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曲 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