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柳叶与赵晓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叶,赵晓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1002号原告柳叶,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通辽市148指挥中心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晓绯,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叶诉被告赵晓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叶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00元,由原告柳叶负担。审判员 安殿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曲 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