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02刑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3102刑4号公诉机关瑞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3日被瑞丽市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1月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岩旺、王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中缅边境缅甸一方木姐市靠近瑞丽姐告农贸市场处开设赌场,张某某入股20万元人民币。赌场内提供“百家乐”、“斗牛”两种赌博方式,可使用现金下注,并主要吸引中国赌客。开设赌场期间,张某某盈利900万元人民币。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主要吸引中国赌客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法庭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给予被告人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无证据向法庭提交。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中缅边境缅甸一方木姐市靠近瑞丽姐告农贸市场处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赌场内提供“百家乐”、“斗牛”两种赌博方式,使用现金下注,主要吸引中国赌客进行赌博。开设赌场期间,赌场共盈利900余万元人民币。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15日扣押被告人张某某900万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技术照片、帐户信息及资金余额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方位示意图、农业银行现金交款单、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五十三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本案扣押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丽英审 判 员 高 波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