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执2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喻晓英、冯志中与杨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晓英,冯志中,杨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235-1号申请执行人:喻晓英,女,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丹棱镇。申请执行人:冯志中,男,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丹棱镇。被执行人:杨炳伟,男,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万古乡。申请执行人喻晓英、冯志中与被告执行人杨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被逮捕、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喻晓英、冯志中与被告执行人杨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荣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