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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种类民 事 裁 定 书发文编号(2016)苏0707民初2478号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苏0707民初2478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吕修叶,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居民。原告张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方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