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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447号原告陈某某,女,1985年11日26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恒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