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447号原告陈某某,女,1985年11日26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恒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