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执1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广富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广富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1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1号。法定代表人张永熙,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广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青阳镇青龙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广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广富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238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326818.31元,已执行0元,尚欠326818.31元,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滨中民四初字第1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审结。本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2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立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赵 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云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