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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更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广仁犯盗窃罪、收购、销毁脏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854号罪犯李广仁,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03)惠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广仁犯盗窃罪、收购、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经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0年7月26日被假释。因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十日作出(2012)惠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李广仁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李广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刑期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2026年1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6月5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李广仁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广仁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李广仁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广仁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广仁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11日起至2025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玉赅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