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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苏州工业园区南国麦田量贩式飚歌城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苏州工业园区南国麦田量贩式飚歌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62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刘东,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利萍,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南国麦田量贩式飚歌城。经营者陈连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南国麦田量贩式飚歌城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南国麦田量贩式飚歌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南国麦田量贩式飚歌城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南国麦田量贩式飚歌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3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