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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英焕梅与永才、陈成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英焕梅,永才,陈成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1004号申请执行人英焕梅,女,1973年8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永才,男,1995年5月出生,汉族,住所地科右前旗。被执行人陈成邦(陈邦),男,1975年1月出生,蒙古族。住所地科右前旗。本院在执行英焕梅与永才、陈成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英焕梅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乌执字第10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