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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陈炜锋与蒋梦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炜锋,蒋梦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1民初1382号原告陈炜锋。被告蒋梦娜。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原告陈炜锋与被告蒋梦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贡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炜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梦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炜锋诉称,被告蒋梦娜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3月27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言明2016年1月27日前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着。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承担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蒋梦娜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蒋梦娜于2015年3月27日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陈炜锋借款30000元,并由被告蒋梦娜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约定2016年1月27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利息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原告方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蒋梦娜向原告陈炜锋借款的事实清楚,被告未能及时还款,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为30000元,本院予以认可。被告蒋梦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梦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炜锋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贡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