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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闫科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科,吉林省红日车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6执异1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库仑大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陈富。被执行人闫科,男,30岁,1985年5月10日出生,地址无被执行人吉林省红日车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陈玲玲。本院在执行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闫科、吉林省红日车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了��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3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宇审判员 曾凡华沈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院印)书记员 武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