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黄某甲、黄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12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9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某甲,女,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某乙,男,195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常某某,女,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淮民初字第016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某甲、黄某乙、常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淮民初字第01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审判长 梁照东审判员 钱 磊审判员 田广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