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2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段爱国与褚绍明、天津市万邦迅捷物流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爱国,褚绍明,天津市万邦迅捷物流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盐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242-2号原告段爱国。委托代理人刘娜,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绍明,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住辽宁市新市海州区五一路,身份证号210911196612020518。委托代理人褚云云。被告天津市万邦迅捷物流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水源路1号方盛商务楼206室。负责人卢小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法定代表人田承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盐田支公司,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南沙头角保税区保发大厦。法定代表人李作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爱国与被告褚绍明、天津市万邦迅捷物流���限公司宝坻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盐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爱国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张文辉审 判 员 李天颖人民陪审员 邢 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