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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6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黄安兴与汉中市黑胡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安兴,汉中市黑胡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6民初141号原告黄安兴,男,生于1964年8月15日,汉族。被告汉中市黑胡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强县河滨路住建局旁。法定代表人娄建平,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安兴与被告汉中市黑胡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安兴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安兴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安兴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黄安兴负担。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秀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