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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雒秦康与户县渭丰镇留东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雒秦康,户县渭丰镇留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雒秦康,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户县渭丰镇留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令战,系该村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雒秦康与被执行人户县渭丰镇留东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户民初字第018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140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3400元,并就剩余案件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82号的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邱世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