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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6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罗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281号原告罗某,女,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廖某,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审判员  钟建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