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丁明伟与李宗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明伟,李宗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1682号原告:丁明伟,居民。委托代理人:魏绪富,日照东港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宗军,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明伟诉被告李宗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明伟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明伟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丁明伟负担。审判员 张玉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匡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