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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丁明伟与李宗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明伟,李宗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1682号原告:丁明伟,居民。委托代理人:魏绪富,日照东港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宗军,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明伟诉被告李宗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明伟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明伟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丁明伟负担。审判员  张玉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匡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