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与烟台柒星建材设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烟台柒星建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612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所在地址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68号。法定代表人:郝文华,主任。被执行人:烟台柒星建材设备有限公司,所在地址烟台市牟平区观水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刘尚鼎,经理。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社会保险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因被执行人烟台柒星建材设备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烟台市牟平区建材仪器设备厂,2014年8月14日经工商登记变更企业名称为烟台柒星建材设备有限公司)欠缴2012年5月至2015年3月社会保险费本金905153.2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烟牟人社保通知[2015]第3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烟台柒星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前为职工补缴所欠社会保险费本金及利息、滞纳金。该补缴通知于当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通知确定的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2015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烟台市社会保险中心提出查询被执行人单位银行帐户信息的请示,并按规定逐级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帐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2016年2月29日,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被执行人发出《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14日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签订担保合同和延期缴纳协议。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亦未提供担保签订担保合同。2016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数额证明、《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送达回证、查询请示、被执行人提交的书面方案、协助查询清单、银行查询信息和《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告知书》为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烟台柒星建材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申请执行人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帐户,经查询被执行人帐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准予执行。二、限被执行人烟台柒星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前,将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本金人民币905153.28元(利息和滞纳金以缴纳之日计算)、执行费用11652元,共计916805.28元交至本院。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 判 长 姜振明审 判 员 林 燕人民陪审员 王忠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圆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