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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民终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民终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星石,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男。委托代理人苏宝江,男。(被上诉人父亲)委托代理人佟桂珍,女。(被上诉人母亲)上诉人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兴区人民法院(2015)新开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星石,被上诉人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宝江、佟桂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兴区人民法院(2015)新开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兴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还上诉人陈某。审 判 长  迟丽杰代理审判员  李金弟代理审判员  解 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焉庆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