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02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章厚雷与黄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厚雷,黄长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499号原告:章厚雷。被告:黄长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光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厚彩。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厚雷与被告黄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厚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4元,减半收取47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应建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