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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丁良玉与张文吉、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良玉,张文吉,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10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良玉,居民。委托代理人商丽萍,江苏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吉,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王春连,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建军中路177号汇金大厦19楼。负责人闫少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吉沼光,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丁良玉因与被上诉人张文吉、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都民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良玉于2016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良玉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良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上诉人丁良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治代理审判员  刘圣磊代理审判员  郑娟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殷晨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