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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2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田强与孟中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强,孟中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2245号原告:田强。委托代理人:尹虹。被告:孟中。原告田强与被告孟中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畅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合并至(2016)辽0103民初2246号案件中,本案不予退还。代理审判员  王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