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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小东诉王金星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东,王金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内0430民初1354号原告张小东,男,住敖汉旗新惠镇德力胡同村。被告王金星,男,45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二官营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东诉被告王金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金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小东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东撤回对被告王金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亚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