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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石首执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耿辉、丁红贵、张云、杨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耿辉,丁红贵,张云,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执字第002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小兵,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陶洪松,系该行不良贷款资产保全人员。被执行人耿辉,男,汉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丁红贵,女,汉族,1977年8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云,男,汉族,1971年3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杰,男,汉族,1971年11月2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石首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耿辉、丁红贵、张云、杨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0月31日公告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石首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海审判员  郑 彪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