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0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娟与何宝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娟,何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108-1号申请执行人李娟,自由职业者。被执行人何宝生,无职业。本院在执行李娟与何宝生欠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707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给付10月、11月补偿款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喜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