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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0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娟与何宝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娟,何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108-1号申请执行人李娟,自由职业者。被执行人何宝生,无职业。本院在执行李娟与何宝生欠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707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给付10月、11月补偿款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喜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