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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繁执字第0133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守兰、邢朝胜、俞繁荣与被执行人艾良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守兰,邢朝胜,俞繁荣,艾良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133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周守兰,女,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申请执行人:邢朝胜,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芜湖市繁昌县。申请执行人:俞繁荣,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艾良家,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守兰、邢朝胜、俞繁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艾良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依照已经生效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3)繁民一初第01359号、(2014)繁民一初第00887号、(2014)繁民一初第00886号民事判决书委托安徽天龙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艾良家有的位于繁昌县孙村镇西环小区x幢x单元xxx室(房产证号为:繁孙私字第xx**号)的房屋一套,经三次拍卖无人竞买致流拍。流拍时,申请人周守兰、邢朝胜、俞繁荣共同申请以第三次拍卖底价248000元给三位申请执行人抵债并同意按照申请执行的本金比例享有房屋所有权及所占土地权份额。周守兰、邢朝胜、俞繁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艾良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4)繁执字第01335号、(2014)繁执字第01029号、(2014)繁执字第01030号,待执行的本金分别为78000元、100000元和1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艾良家有的位于繁昌县孙村镇西环小区x幢x单元xxx室(房产证号为:繁孙私字第xx**号)的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以248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周守兰、邢朝胜、俞繁荣抵债。二、申请执行人周守兰、邢朝胜、俞繁荣对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所占比例分别为28%、36%和36%。二、被执行人艾良家有的位于繁昌县孙村镇西环小区x幢x单元xxx室(房产证号为:繁孙私字第xx**号)的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周守兰、邢朝胜、俞繁荣。申请执行人周守兰、邢朝胜、俞繁荣可以持本裁定到相关财产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权证注销、登报公告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汪国强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梦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