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家彬与曹长先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彬,曹长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750号申请执行人李家彬,男。被执行人曹长先,女。本院在执行李家彬申请执行曹长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和车辆,其工资已被本院的另案执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及本院经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0执7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谭兴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成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