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刑更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171号罪犯周理江,男,1985年9月13日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4日作出(2005)长刑初字第0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理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2000元;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3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9年12月3日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周理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理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奖励四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理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理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 伶 俐审 判 员 吕 庆 龙代理审判员 温   月ggz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严鹏(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