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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执字第2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瑞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芳,孙相明,孙相学,孙尚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字第288-2号申请执行人刘瑞芳。被执行人孙相明。被执行人孙相学。被执行人孙尚民。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栖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孙相明、孙相学、孙尚民之父孙忠春(孙仲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栖霞市支行的账号为6021的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相明、孙相学、孙尚民之父孙忠春(孙仲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栖霞市支行的账号为6021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李翔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