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执字第2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瑞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芳,孙相明,孙相学,孙尚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字第288-2号申请执行人刘瑞芳。被执行人孙相明。被执行人孙相学。被执行人孙尚民。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栖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孙相明、孙相学、孙尚民之父孙忠春(孙仲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栖霞市支行的账号为6021的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相明、孙相学、孙尚民之父孙忠春(孙仲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栖霞市支行的账号为6021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李翔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