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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5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侯小娟与梁伟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小娟,梁伟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5民初188号原告:侯小娟,女,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公民身份号码:×××222X。被告:梁伟萍,女,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728。原告侯小娟诉被告梁伟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模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小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伟萍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以调动工作为由,于2015年6月10日向原告借款22000元,被告出具一份借据。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梁伟萍偿还原告侯小娟2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以帮原告丈夫办理工作调动为由,陆续向原告索要现金64000元,后因调动没有办成,在原告的追讨下,归还了42000元,仍欠22000元。被告于2015年6月10日写下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10月10日。逾期,被告分文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支持其诉请。以上事实,有原告起诉状、借条、开庭笔录等予以证实,并经审理在案。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借款22000元,提供了被告签名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在借条中约定的借款期限至2015年10月10日,现已逾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伟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2000元给原告侯小娟。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模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云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