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02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2民初234号原告林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冰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简筱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