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房秀坤、黄保莉等与XX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秀坤,黄保莉,XX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4民初609号原告:房秀坤,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现住合肥市蜀山区。原告:黄保莉,女,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德斌,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音贵贤,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报,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房秀坤、黄保莉与被告XX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占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秀坤、黄保莉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方德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房秀坤、黄保莉诉称:2003年被告与XX全约定将合肥市蜀山区琥珀山庄93幢503室以7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XX全、房秀坤。2003年4月3日被告向XX全出具《收条》,该收条明确表明被告收到XX全70000元房款,被告把房屋卖给XX全、房秀坤的事实。随后该房屋一直由XX全及两原告居住至今,期间XX全多次要求被告将涉案房屋过户到XX全、房秀坤名下,但被告未予理睬。该房屋为XX全与房秀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买,原告房秀坤作为房屋共有人。2015年11月22日,XX全因病去世,原告房秀坤、黄保莉是XX全的第一顺序继承人(XX全父母已去世)。现原告依法向被告主张涉案房屋权利。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合肥市蜀山区琥珀山庄93幢503室房屋为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原告房秀坤、黄保莉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房秀坤、黄保莉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XX报未到庭辩称,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XX全与原告房秀坤于1982年11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5年3月31日生育一女,即原告黄保莉。被告XX报与XX全系兄弟关系,其父母均已去世。2003年4月3日,XX报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收到我弟弟人民币柒万元正(整),琥珀山庄XXX室房子已买(卖)给XX全,此房和我没关系”。之后,XX报交付涉案房屋,两原告与XX全居住使用。2015年10月26日,XX报又出具书面承诺,内容为:“近期应XX全房秀坤的要求,我同意等琥珀山庄XXX室房产证补办下来后,配合XX全房秀坤将房产变更登记到XX全房秀坤的名下。2015年11月22日,XX全因病死亡。另查,合肥市蜀山区琥珀山庄XXXX室房屋(产权证号蜀XX**)所有权人为被告XX报,被告至今未与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房秀坤、黄保莉提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计划生育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收条》、书面承诺、水费发票,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原、被告系亲属关系,两原告虽未能提供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与XX全、原告房秀坤就涉案房屋的买卖事宜达成口头协议,XX全、房秀坤依约支付全部房款,被告交付涉案房屋,双方之间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XX全于2015年11月22日死亡,其遗留下的合同中的权利,应作为其遗产由遗产继承人继承,现两原告作为XX全的遗产继承人,诉请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且被告已经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书,涉案房屋已具备交易过户要件,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系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故两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XX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房秀坤、黄保莉将合肥市蜀山区琥珀山庄XXXX室(产权证号蜀XXX**)房屋产权过户至房秀坤、黄保莉名下。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XX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占 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时丁玲本判决书所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