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民一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润李某与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润李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民一特字第3号申请人李润李某,女,194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申请人李润李某诉称:申请人李润李某与被申请人刘富强刘某是母子关系。刘富强刘某于2002年6月12日离家出走未归,李润李某于2003年6月12日向洪梅派出所申报刘富强刘某失踪。2013年1月31日,刘富强刘某因失踪至今已下落不明满10年以上,被公安机关注销户口。申请人李润李某特向法院申请宣告刘富强刘某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刘富强刘某,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失踪前住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文明路三巷16号,身份证号码:。刘富强刘某于2003年6月12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并于2013年1月31日因失踪而被注销户口。申请人李润李某与刘富强刘某是母子关系,刘富强刘某在失踪前没有结婚。本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于2015年2月18日发出寻找刘富强刘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公告期间已届满,刘富强刘某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富强刘某于2003年6月12日离家出走未归,之后下落不明,至申请人李润李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刘富强刘某死亡当日已满四年,经本院依法公告,公告期届满,被申请人刘富强刘某仍然下落不明,其已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富强刘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淑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乐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5.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第2页共4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