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包典甲与周明山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典甲,周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2157号申请执行人包典甲。被执行人周明山。申请执行人包典甲与被执行人周明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凉民初字第4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周明山拆除紧靠原告包典甲家院墙修建的厕所,将堆放在与原告共同巷道内的柴草予以清理。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周明山拆除了紧靠原告包典甲家院墙修建的厕所,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2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4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玉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