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5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军诉王开会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王开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25民初103号原告张军。委托代理人刘康林。被告王开会。原告张军与被告王开会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康林,被告王开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军诉称,他与被告1996年9月份经他人介绍相识,1998年2月6日在原镇安县西口回族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1999年1月17日生育大女儿,取名张雯,2008年4月12日生育小女儿,取名张孜鑫。自2009年开始被告学会赌博,整天泡在麻将馆里,不好好过日子,他多次劝阻,没有效果,2012年下半年起,被告生活行为不检点,造成他更加反感,2014年7月份,他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法院主持调解下,他同意给被告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与被告达成和好协议,但事与愿违,被告仍我行我素,不安分过日子,造成他们夫妻一直处于分居生活状态,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他再次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女儿由他抚养,由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时止,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张军为了证实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第一份: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证实原、被告合法婚姻关系的事实。第二份:户口本复印件。证实原、被告双方及子女的基本情况。第三份:镇安县居民建房规划审批表、城乡居民原基修建房屋申请审批表、合资建房协议书。证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的基本情况。第四份:调解笔录复印件一份。证实原告张军因夫妻感情问题曾于2014年7月15日向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事实。第五份:张宗明自书证言一份,张学顺《声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第一次离婚,调解和好后夫妻感情没有改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的孩子祖父母愿意抚养的事实。第六份:光盘一个。证实被告生活行为不检点的事实。被告王开会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是原告近年来不信任她,她近几年一直在幼儿园打工,还肩负着照顾孩子的责任,不是原告所说她整天在麻将馆玩,她与原告以前感情很好,现在他们双方互不信任,原告才要求与她离婚,她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了给孩子一个健全幸福的家庭,她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王开会针对其辩驳意见未向法庭提交书面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综合分析认定如下:被告王开会对原告提供的第一份、第二份、第四份证据无异议,该证据客观真实,当庭予以采信。对第三份、第五份、第六份证据提出建房审批表是真实的,合资建房协议是伪造的、证言不真实的异议,对视听材料提出是原告威胁录制的异议,对建房审批表当庭予以采信,对有异议的证据因原告没有提供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应不予采信。被告对祖父母《声明》提出孩子应该由父母抚养而不应该由祖父母抚养的异议,该异议成立,法律规定,没有特殊情形,祖父母是没有抚养教育孙子女的义务。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1996年9月份经他人介绍相识,1998年2月6日在原镇安县西口回族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1999年1月17日生育大女儿,取名张雯,2008年4月12日生育小女儿,取名张孜鑫。自2012年下半年起,原告因被告生活行为不检点,于2014年7月份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和好协议,后原、被告仍互不信任,夫妻间缺乏沟通交流,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再次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女儿由他抚养,由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时止,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因被告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导致夫妻互不信任,被告存在一定过错。夫妻之间应互相信任,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彼此珍惜夫妻感情。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后,因原、被告彼此缺乏沟通交流,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更好改善,对此原、被告双方均有责任。现被告认为与原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可能,坚决不同意离婚。为维护家庭和睦稳定,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给原、被告双方慎重对待婚姻家庭的机会,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军要求与被告王开会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玉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