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06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卢某某盗窃罪2016刑初23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代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刑初23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代全,户籍住址广西。2010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6〕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代全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岑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代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卢代全窜到其曾工作过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奥体路高德汇二楼E33铺的某餐馆,趁无人之机,持留用的钥匙打开后门锁进入餐馆,用密码打开保险箱,盗取箱内人民币约7000元及餐馆内的BENQ牌彩色液晶显示器一台、龙视安16路网络录像机一台、POE供电交换机二台、自适应以太交换机8口10/100M一台(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244元)。2015年9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卢代全再次窜至某餐馆,趁无人之机,使用暴力打开保险箱,盗取箱内人民币约3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代全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当庭提出其是累犯,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卢代全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代全曾在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奥体路高德汇二楼E33铺的广州市某餐饮有限公司某餐馆工作。2015年9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卢代全趁上述餐馆员工下班后无人之机,持留有的钥匙打开后门进入餐馆,盗走保险箱内现金人民币7000元及餐馆内的BENQ牌彩色液晶显示器1台、龙视安16路网络录像机LOOSAFE1台、POE供电交换机2台、自适应以太交换机8口10/100M1台(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244元)。2015年9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卢代全再次至上址,趁无人之机,盗走保险箱内现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10月13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卢代全,并在其住处缴获上述赃物BENQ牌彩色液晶显示器1台、龙视安16路网络录像机LOOSAFE1台、POE供电交换机2台、自适应以太交换机8口10/100M1台。缴获的赃物已发还被害单位广州市某餐饮有限公司,本案赃款未缴回。上述事实,有被害单位广州市某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及委托代表莫某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赵某的证言,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委托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钥匙照片、衣服照片、赃物显示器、赃物监控设备照片、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卢代全的供述及户籍材料、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代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对其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卢代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代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且本案的部分赃物已缴回,可以从轻处罚。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代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卢代全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发还被害单位广州市某餐饮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洪立人民陪审员  谈凤英人民陪审员  卓燕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戴凡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