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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21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XX与吉林凯陆捷防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报酬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吉林凯陆捷防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21执78号申请执行人:XX,住址:吉林市。被执行人:吉林凯陆捷防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县。法定代表人:范建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吉林凯陆捷防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报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永劳人仲字(2015)第2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李 秋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