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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与许美云、山东新空间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许美云,山东新空间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240号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柳泉路121号创业上城名府7号楼,企业代码74098133-4。负责人:谭勇,行长。委托代理人:于洋,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许美云。被告:山东新空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新空间花园1号楼,信用代码91370303164338315A。法定代表人:王霞光,总经理。被告: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泉路115号金达大厦3层,企业代码67052459-1。法定代表人:王奉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与被告许美云、山东新空间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5元,减半收取1388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558元,由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蒲业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