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颜初晓与王关海、俞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初晓,王关海,俞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668号原告:颜初晓。被告:王关海。被告:俞爱平。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章建国,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初晓诉被告王关海、俞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初晓以另行起诉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初晓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初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11元,减半收取1205.50元,由原告颜初晓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吕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