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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颜初晓与王关海、俞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初晓,王关海,俞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668号原告:颜初晓。被告:王关海。被告:俞爱平。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章建国,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初晓诉被告王关海、俞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初晓以另行起诉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初晓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初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11元,减半收取1205.50元,由原告颜初晓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吕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