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曹某乙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550号申请人曹某甲,幼儿园学生。被执行人曹某乙,农民。申请人曹某甲与被执行人曹某乙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郓民初字第2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曾宪良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2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正 建审判员 刘 晓 明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