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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刑终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秦某、陈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某,陈某,袁某,梁某,任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终129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袁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抓获,同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梁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任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陈某、袁某、梁某、任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合法刑初字第0061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秦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二、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三、被告人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7000元;四、被告人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五、被告人任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六、对被告人秦某、陈某、袁某、梁某、任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其中秦某30000元、陈某30000元、袁某17000元、梁某5000元、任某4000元。原审被告人秦某、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审理期间,上诉人秦某、陈某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秦某、陈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某、陈某撤回上诉。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5)合法刑初字第006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红审 判 员  张 良代理审判员  马李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汤 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