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黄宇勇与潘贻龙、沃科诺(福建)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宇勇,潘贻龙,沃科诺(福建)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龙岩市亿恒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1140号原告黄宇勇,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江超勇,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贻龙,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大埔县。被告沃科诺(福建)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龙州工业园区核心区2-18-1。法定代表人潘贻龙,董事长。被告龙岩市亿恒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经济开发区亿隆工业园3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潘贻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宇勇与被告潘贻龙、沃科诺(福建)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龙岩市亿恒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宇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为3080元,由原告黄宇勇负担。审判员 罗 婷 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童欢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