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 民初716号陆权昌与周家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权昌,周家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民初716号原告:陆权昌,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身份号码:×××3417。被告:周家铭,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身份号码:×××6619。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周家铭将其承接的千叶花园附近的农庄工程中的水、电安装工作转包给原告陆权昌,同年12月,原告完成工作。被告尚欠安装款24000元未支付给原告,有被告于2016年2月2日签下的《欠条》一份证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家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权昌给付2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宏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