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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一初字第0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百林与张刘和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百林,张刘和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721号原告:刘百林,农民。委托代理人:胡时永,岳西县店前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刘和,农民。委托代理人:朱腾峰,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百林与被告张刘和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百林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百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百林负担。审 判 长  储爱武审 判 员  吴建业人民陪审员  胡文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