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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松民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鄢祖繁与深圳市荣鑫辉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祖繁,深圳市荣鑫辉工艺品有限公司,柏子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松民初字第1249号原告鄢祖繁。委托代理人徐荣喜,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荣鑫辉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柏子荣。被告柏子荣。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岑立明,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荣鑫辉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鑫辉公司)、柏子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支付货款71586元;2、被告柏子荣以49703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1日起按每月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61883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日起按每月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款项付清时为止(暂计至2015年12月20日止为1358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以原东莞市长安银腾纸品厂(该厂已于2015年9月2日办理了注销登记)名义向被告荣鑫辉公司供应纸箱,供货期间自2015年3月至2015年8月,被告法定代表人于2015年11月3日出具欠条,确认欠款总数为111586元,并承诺分期偿还,否则承担违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货款:被告荣鑫辉公司对原告请求的货款71586元予以认可;二、个人责任:2015年11月3日,被告柏子荣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本人同意于2015年11月10日之前清偿49703元货款,于2015年11月30日之前清偿61883元,若有拖延,愿承担欠款滞纳金5%每天。本院认为,被告柏子荣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构成连带保证,应当对被告荣鑫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柏子荣与原告约定的计算标准过高,本院调整为月2%的计算标准。因被告柏子荣于2015年11月18日偿还40000元,故49703元的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2015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17日,9703元的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2015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61883元的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荣鑫辉工艺品有限公司、柏子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鄢祖繁连带支付货款71586元;二、被告柏子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鄢祖繁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9703元自2015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17日,9703元自2015年11月18日起、61883元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鄢祖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7元、依法退回原告475元,由被告深圳市荣鑫辉工艺品有限公司、柏子荣共同承担795元,由被告柏子荣承担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尚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剑辉(兼)书记员王昭贤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4页共6页 来源:百度“”